然而,我们应当首先去注意在“正当”与“应当去做的事”或“那是我的义务”,或“那是我义不容辞去做的”等之间的细微差别。有时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即,对于一组由两种或更多的(正当)行为组成的集合而言,与其说没有一种(应当)行为属于这一行为集合,不如说其中有一种或另一种行为是我应当去做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组行为集合中的每一种行为都是正当的,但没有一种行为是我的义务;我的义务是去做其中的“一种行为或另一种行为”。因此,“正当”在某种程度上有着比“应当去做的行为”或类似的说法更为宽泛的可能适用的范围。可是,我们仍想用一个形容词来表达“应当去做的行为”这类意思,虽然在一般的处理中,我们使用了“义务的”一词;但是,该词仍有它自身的模糊性,因为它有时意味着“强制的”。我们不得不认为,“道德上义务的”将使我们的意思表达得更为明晰;为了避免使用这种相当繁琐的表达,我将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正当”来表达。我希望这一段落将能够阻止任何从这一稍微不精确的术语中引起的混乱。
一些人或许否认刚才得出的这一区分的正确性。他们可能认为,当存在着两种或更多的行为,其中一种或另一种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是我们应当做的(做这一行为而不做另一行为,这不是我们的义务),事实是,这些行为仅仅是产生一种结果的可供选择的方式,而严格说来我们的义务不是去履行“一种或另一种”这类行为,而是去产生一种结果;去产生这种结果才是我们的义务,去产生这种结果才是正当的。我认为,这种回答是相当适合于以下许多情形的,在这些情形中,我们认为必须产生某种结果,而达致该结果的手段却是可以选择的。例如,我们的义务是给某人传递信息,至于采用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则不是道德的内容。但在原则上,无论如何另一些情况也是可能的,这就是,我们的义务是去实现两个或更多不同状况的事件中的一个或另一个,而不是去产生其中的这一个而不去产生另一个;在这种情况下,每种行为都可能是正当的,但却没有一件是我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