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假定一个人说“我是愉快的”,并且假定这不是谎话,也不是错误,而是真实。好,如果这是真实,那么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意思是:他的心,一颗以某些确定的标志跟所有其他的心区别开来的确定的心,在这一瞬间具有某一确定的叫做“快乐”的感觉。“愉快的”不外意味着具有快乐,尽管我们可以是具有较大的愉快或者具有较小的愉快,甚至我们可以暂且承认,具有这种或那种快乐;但是,就它是我们所有的快乐来说,无论它是大还是小,并且无论它是这一种还是那一种,我们所具有的是绝对不能下定义的一定事物,即在一切不同的程度上,在一切可能有的不同种类上,都是相同的一定事物。我们也许能够说,它是怎样跟其他诸事物关联着的;例如,它在心中,它引起想望,我们意识到它,等等。我认为,我们能够描写它对其他诸事物的诸关系,但我们却不能给它下定义。如果任何一个人为我们把快乐当作任何其他自然客体来下定义;譬如,如果一个人说,快乐意味着红的感觉,并进而从这一点推断,快乐是一种色彩,那么我们有权利嘲笑他,并且不相信他对快乐作的各种陈述。好,这将是跟我称为自然主义的谬误相同的一种谬误。“愉快的”并不意味着“具有红的感觉”,或者任何别的事物,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理解它真正是什么意思。我们知道“愉快的”意味着“具有快乐的感觉”就够了;并且,虽然快乐是绝对不能下定义的,虽然快乐就是快乐,而不是任何别的事物,但我们并不感到有什么困难,说我们是愉快的人。这理由当然是:当我说“我是愉快的”时,我并不意味着,“我”是跟“具有快乐”一样的东西。同样地,也不应对下面的话感觉什么困难:即我说“快乐是善的”,但并不意味着:“快乐”是跟“善的”一样的东西,快乐意味着“善的”,并且“善的”意味着快乐。如果我设想,当我说“我是愉快的”时,我的意思是“我是跟‘愉快的’一样的东西”,我绝不会把这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尽管对伦理学来说,它跟我称为自然主义的谬误相同。这理由是很显然的。当一个人把两个自然客体相互混淆起来,用另一个来给这一个下定义时,例如,当他把他自己这个自然客体跟另一个自然客体“愉快的”,或“快乐”混淆起来时,那么,没有理由把这谬误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是,如果他把“善的”这个并非同一意义上的自然客体跟任何一个自然客体混淆起来,那么,有理由把这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它是对“善的”来说,因而使它显然成为某一非常特殊的东西,而这一特定的错误应该有一个名,因为它十分普通。至于为什么不把“善的”看作一个自然客体,其理由将留待别处讨论。然而,目前只要注意到这样一点就够了:即使它是一自然客体,这丝毫也不能改变这种谬误的性质和减少它的严重性。我听说的关于它的一切,仍然是完全同样真实的;只是我给它取的名会不像我所认为的那样适当罢了。并且我并不关心名称,我所关心的是谬误。只要当我们遇见它的时候就能认识它,“叫它什么”是无关紧要的。它几乎在任何一本伦理学著作中都可能遇见,但却没有人认识它。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多举例说明它,这就是为什么给它取一个名是合宜的。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谬误。当我们说橘子是黄的时,我们并不认为我们的陈述迫使我们认为:“橘子”不外意味着“黄的”,或者只有橘子才能是黄的。设想这橘子也是甜的吧,这难道会迫使我们去认为,“甜的”恰恰是跟“黄的”一样的东西,“甜的”必须定义为“黄的”吗?而且,如果认为“黄的”只意味着“黄的”,而不意味着任何别的东西,难道这会使“主张橘子是黄的”有了困难吗?可以完全肯定不是这样。恰恰相反,除非归根结底,“黄的”只意味着“黄的”,而不意味着任何别的东西——除非它是绝对不能下定义的,说橘子是黄的就是绝对没有意义的了。我们将不会得到对黄的东西的任何十分清晰的概念,——我们将不会把我们的科学推进得很远,如果我们必得认为任何黄的东西恰恰只意味着跟“黄的”是一样的东西的话。我们将发现,我们不得不认为,一只橘子恰恰是跟一张凳子、一张纸、一只柠檬以及你乐意选择的任何东西一样了。即使我们能够证明任何数量的荒唐事情,难道我们就会更接近真理了吗?那么,对“善的”来说,为什么就不同了呢?如果“善的”就是“善的”,是不能下定义的,为什么就认为我否认快乐是善的呢?认为两种情况都是真实的,难道有任何困难吗?正相反,说快乐是善的,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除非“善的”是跟快乐不同的某种东西。就伦理学来说,像斯宾塞先生所努力做的那样,证明快乐的增加跟生命的增加是一致的,这是绝对无益的,除非“善的”意味着既跟生命,又跟快乐不同的某种东西。他倒不如通过指明橘子总是包在纸里,来试图证明橘子是黄的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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