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伦理的科学》,第4章,第4节。亦见冯特《伦理学》第1卷第1章,第26页及37页以后。
[19] 见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在那里有详尽的叙述,我下面的段落从此书得益不浅。
[20] 见本书第5章第9节。
[21] 见色诺芬的《回忆录》,第4卷,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的定义。
[22] 见本书第6章第10节。
[23] 见本书第4章第7节注。
[24] 见本书第5章第8节,第9节(c)。
[25] 见本书第5章第2节,第2章第7节(1)。
[26] 见本书第5章第1节。
第六章 快乐主义
1.道德的标准和至善
我们在上章达到的结论是: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是行为的效果,行为的善恶正邪归根结底是因为它们所要实现的目的。我们努力展示了这个结论所包含的正反两个方面的意思,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是人类行为所指向的目的或目标呢?人类在它的道德法典中命令某些行为类型,坚持实行这些行为。所以,由这些行为类型所实现的目的必定代表人类从根本上希望和赞同的东西,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类的理想或一种善。人类欲望和赞同包括在道德法典中的那些行为类型,是为了这个法典所要实现的目的;人类希望和赞成这个目的则是为了这个目的本身。这个目的必须是被绝对希望的东西,否则它就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了。因此,我们开始的那个问题即道德评价的根据是什么?可以降为下面的问题:最高的目的,或至善是什么?什么是人类为之奋斗的,什么是人类最为珍视的,什么是人类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