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 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 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 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 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