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他又认为,人的主观意识是与物质事物同样的独立实体,他以对教堂之塔的意识为例加以说明:“例如在某一特殊情况下呈现于我的教堂之塔的现象,只有当我看见它的时候才存在,并且不能被说成是和任何物质事物在同一空间或和任何物质事物有任何距离。”[2]
从上述二元本体论出发,摩尔提出了一种直觉对象的认识方法。他认为,在认识对象的活动中,并不存在摹写、意象和观念的中介,对象会直接呈现于心灵之前,而意识则直接认识对象。意识所认识的正是客观实在本身。
摩尔对分析美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所提出的逻辑分析方法。早在1903年问世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他就运用这一方法分析伦理学问题,同时,也对“美”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摩尔首先对“善”这一概念进行了重点分析。他指出,“善”与“黄”一样,是一个单纯的概念,因此如同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黄”的人阐明“黄”是什么一样,对于事先不知何为“善”的人同样也无法向他阐明什么是善。在摩尔看来,定义也就是对于复合的对象进行分析,“‘定义’的最重要的意义是这样一个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定义要陈述那些必定构成某一整体的各个部分。然而,在这个意义上,‘善’是没有定义的,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