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行政集权的色彩十分浓厚,教育管理权、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全部集中于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集权式的教育管理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教育现代化进程。教育立法必须转变为构建一套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的立、改、废、释都需要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思路,这种思路设计应该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的主导思路来看,计划经济的思维仍然十分明显。所以,未来我国应该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教育立法的思路,树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立法思路。[30]
回应型立法范式转换的关键在于探索适应社会发展更有效和更具回应能力的新教育法律与政策模式。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强调法律与政策具有能动的能力,使追求的教育公平价值得以实现,也使法律与政策获得更多的支持,可以在开放中保持完整,因此,我们应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借鉴域外教育立法与政策制定的经验,提高教育法律与政策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