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集、客观记录, 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给予的处罚等信息。对于广告活动主体违法行为等信息的公示,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如国务院2014 年8 月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和发布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 应当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 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 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