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案情
2014 年6 月,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 美元。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A.P. 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6 月28 日装载于4 个集装箱内装船出运,出运时隆达公司要求做电放处理。2014 年7 月9 日,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退运。马士基公司于同日回复,因货物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 天,无法安排改港,如需退运则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次日,隆达公司的货代询问货物退运是否可以原船带回,马士基公司于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可以安排退运事宜”。
2014 年7 月10 日,隆达公司又提出“这个货要安排退运,就是因为清关清不了,所以才退回宁波的,有其他办法吗”。此后,马士基公司再未回复邮件。
涉案货物于2014 年7 月12 日左右到达目的港。马士基公司应隆达公司的要求于2015 年1 月29 日向其签发了编号××× 的全套正本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