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我们已经接受非认识主义的(或者也可能是主观主义的)元伦理学的真理,我们就可能提出这么一种“具有劝说力的”反对义务论的理由。一个像大卫·罗斯[9](Ross)爵士那样的元伦理学的认识主义者可能不赞成任何这种诉诸感情的做法。他认为,无论我们喜欢或是不喜欢,他的义务论原则都能被视为真实的。这些义务论原则也许有时与人的幸福或福利相冲突,但似乎对他来说,这一事实也许是一种情感上的关注而不是哲学上的关注。然而,假如我们剥去披在罗斯的理论上的认识主义元伦理学外衣,他的义务论就会原形毕露,而变得看来是一种虚假的理论,或者充斥着一种“准则崇拜”。例如,承诺的义务似乎太过于虚假,具有太多的人类社会习俗的气味,以致我们不能履行这一义务,把它视为基本的准则。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去反对有限制的义务论是一个更为困难的任务。这种有限制的义务论依据与抽象的正义和公平分配相关的原则来补充功利主义的原则。然而,我在此并非想证明,功利主义者没有在哲学上头脑清楚的对手,而仅仅是想说明,建立一种清晰明白的可接受的义务论伦理学体系,并不比人们通常所相信的那样容易。而且,即使建立了这样的体系,它们的范围也不会宽广得足以囊括某些世人熟知的义务论伦理学体系,例如大卫·罗斯爵士那样的义务论伦理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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