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律师界,徐英卿是大连双护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名字很响亮,头衔也不少:法学硕士、高级律师、市政协委员、大连市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最佳律师”称号获得者。
下面,就是徐律师的答记者问:
记者:孩子被骗,亲人们渴望执法机关立案,要“出手”就产生管辖问题,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
徐:非法传销组织中的犯罪具有复杂性是因为法律界限存在易混淆的问题。从层面上看,传销和诈骗有着联系;从断层看,传销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有的是受害者,有的是一般违法,有的涉嫌犯罪,有的可能涉嫌几个犯罪罪名。从传销组织和传销者个人关系看,传销组织、携款而逃者与误入歧途的传销人员之间有着民事间的赔偿关系。因而,抽象地说,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既应当有工商机关参加,也应当有公安机关参加,有时也涉及到法院的诉讼,如深圳“日宝来福”传销公司就是被当地法院查封的。具体地说,如果涉及诈骗犯罪,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从地域管辖看,非法传销所在地的工商局、公安局等机关应当管辖,不应当推诿。打击非法传销及犯罪活动的经验证明,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不失为上策。这是从管理非法传销行为和管辖利用传销进行犯罪活动整体概念和从事态发展到明朗化的角度去谈这一现实。然而,从事态发展的初端时看,针对王刚义等人的“2.2”报案来看,解救大连孩子应当由哪个公安局来立案呢?这要看报案反映的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2000年2月2日,王松在向某公安局报案的材料中提到:徐某将王华骗上了去昆明的火车,随身带的钱物已被洗劫,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且对方向家长索要1,5000元钱。这是一种绑架行为,我要求贵局解救,情况紧急,要求立案。应当说,有扣留人质骗取、勒索钱财的犯罪嫌疑。后来读者纷纷写信给《东北之窗》,质问公安局为什么不立案,而让亲人冒险解救。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转呈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转送主管机关。”反映来看,某公安机关对报案人给予接待,也认为情况紧急,并与昆明公安局联系。但是,当昆明反馈表示由大连方面立案后,此立案不应搁浅,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做了这样的规定:“案件管辖不明,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侦查。”依当时的情况,某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或采取紧急措施就接近于清楚了。然而事情到今天,方知情况并非那么紧急,而从非法传销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看,以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更为有利,可事物不是从起端时知道它的发展结果,恰恰相反,是从后果知道它的过程……从现在来看,我认为这件事情的意义远远超出了解救“大连孩子”的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告诫人们,有的非法传销组织已经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