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解民办学前教育的性质,有必要明晰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的关系。有研究者认为公益性和营利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话题,前者涉及的是价值取向,后者则指向行为的结果。[28]公益性是办学之后形成的社会影响,营利性则是有关办学行为和对办学盈利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营利性并不一定妨碍民办学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也不一定增加学校的公益性。[29]但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公益性与营利性是对立的。[30]
公益性是民办学前教育的根本属性,“准公共产品”只是在当前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学位不足的情况下民办学前教育的特性,而不论营利性幼儿园还是非营利性幼儿园,都具有“可盈利性”,关键是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尤其应通过切实保障教育教学投入、教师待遇等措施以提供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着实体现民办学前教育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