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清代处理属地之法如何?
七)维新运动和立宪运动,有何异点?
八)清朝对于立宪的态度如何?
九)清末民族革命思想情形如何?
【注释】
[1] 《天津条约》第五款,规定:“特简内阁大学土尚书中一员,与英国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商办各事。”
[2] 前清末年,内官共改并成十一部:就是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农工商、邮传、理藩、法。因新政而特设的机关,如财政处、学务处等,都行并入。旧有衙署,亦有裁汰或并入的。设立责任内阁时,又裁军机处,吏、礼两部,而增设海军部、军咨府。外官仍以督抚为长官,下设布政、提法、提学三司,劝业、巡警两道。
[3] 所异者:明朝首场试四书、五经文,次场试诗、赋、诏、诰、表、判等,三场试策。清朝则将四书五经文,于首二场分试,首场试诗一首,而将明朝次场所试取消。但无论明清两代,事实上都只注重四书文,其余不过敷衍。所以应试之士,大都只会做八股,固陋异常。
[4] 丁税并不按人丁征收,只是就有田的人家,硬派他算有几个丁,就是硬派他承认几名丁税,谓之“丁随粮行”。
[5] 顾炎武的话,见《日知录》。这是由于君主专制政体,不求政治的良好,但求控驭的便利,中国政治机关的所以不能办事,政治的所以废弛,都坐此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