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凌晨被小偷偷东西的响声惊醒,大喊一声:小偷!小偷陈某受到惊吓脚下一滑从楼上跌了下去摔死。陈某的母亲孙某得知消息后,每天坐在廖先生的门前哭,要求廖先生赔偿70万元。 一、案件详情 廖先生28岁,还是单身,平时一个人住在位于五楼的房子里。(案件来源于:cctv法律讲堂) 事发当天,廖先生正在沉睡,突然房间里发出啪嗒一声响。廖先生睡觉比较轻,一下子被这个声音惊醒。 要知道,廖先生平时是独居,家里除了他没有别人,这个声音却是从家里面发出来的,难道家里进了小偷了? 廖先生瞬间睡意全无?他喊了一声“谁”?但是房间里静悄悄的,一点声音也没有。廖先生坐起身打开了灯,只见原来放在窗户旁边桌上的笔筒掉在了地上,笔筒里的笔散落一地。 廖先生走过去把笔筒捡起来,心里却很疑惑,笔筒里放着很多支笔,重量也比较沉,按理说不会轻易翻过来,难道有人碰了笔筒? 廖先生仔细一查看,果然在桌子上发现了一个浅浅的脚印!廖先生紧张起来,从墙边拿了一根棍子握在手里,把每个房间都查看了一遍,并没有看见人影。 这时候,廖先生看着桌子旁边的窗户,不由猜测起来,小偷是不是已经从窗户逃走了? 廖先生趁着灯光往外望去,果然看到四楼的遮雨棚上趴着一个黑影。他下意识大喊一声: 小偷! 小偷知道自己被发现了慌了神,从雨棚上爬了起来就准备逃跑,谁知惊慌之下脚下一滑,从雨棚上摔了下去。 廖先生顿时心里一紧,那可是四楼,万一摔到头那可就糟糕了!紧跟着,楼下传来嘭的一声响,就没了动静。 廖先生套上鞋就往楼下冲,一边跑还一边打了报警和急救的电话。等他冲到楼下后,还是看到了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小偷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身旁已经沁了一地的红色印迹。 民警赶来后,廖先生将事情向他们进行了叙述,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测,发现廖先生楼下四楼的防盗网有攀爬的痕迹。 根据种种迹象,推断小偷是利用楼下的防盗网爬到了廖先生家的窗边,而他刚打开窗户,就不小心碰翻了廖先生窗户边桌子上的笔筒,发出动静后,小偷立马顺着来路逃跑,结果却不小心坠了楼。 经过调查,小偷陈某现年27岁,是一个外地人,父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世了,从小由母亲孙某某抚养长大,前段时间刚来到本地打工。 这个陈某有爱玩的毛病,经常和一群人一块打牌,一来二去的就欠了不少外债,打工工资有限,陈某就打起了歪主意,干起了摸鸡摸狗的勾当。 得知儿子出了意外后,陈某的母亲孙某某当即从老家赶了过来,她坐在儿子出事的地方号啕大哭。 孙某某认为,儿子的离去和廖先生有直接的关系,于是她向廖先生索赔70万元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廖先生心里也不好过,他对陈某一事心有愧疚,但是却认为这件事和自己无关,陈某来偷东西,自己发现后也只是本能喊了一声小偷,从头到脚都没有碰到过他一根汗毛,是他自己偷东西心虚,惊慌失措下掉了下去,怎么能怪自己呢? 谁知道孙某某早有准备,从口袋里掏出一个农药瓶子,对廖先生说,你今天要是不赔钱,我就在你家里喝了它,找我儿子去了! 廖先生吓得亡魂皆冒,好在他年轻体壮,将瓶子从孙某某手里夺了过来,并将孙某某从他家推了出去。 廖先生以为把孙某某赶走后就没事了,谁知第二天一大早,孙某某就头系白头巾,在他家门口哭起了丧。 廖先生气急败坏,和孙某某理论,但是不管怎么说,孙某某就是认为,儿子一事就是廖先生造成的,她不听廖先生的劝告,只是坐在他家门前大声哭喊。 廖先生没了办法,只好报了警,民警到来后,对孙某某进行了劝解,并对她说,如果对此时有异议,可以走法律程序。孙某某听了民警的话,起诉了廖先生,要求他赔偿70万元。 二、法律分析 庭审时,孙某某哭诉着说,廖先生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了她儿子陈某的生命权,所以应该赔偿她70万。 廖先生辩解称,当时那种情况下,自己对陈某喊小偷,只是出于本能,自己并没有想到陈某会因为这一声喊心慌摔下楼,所以,陈某坠楼一事不应该由自己负责。 那么,廖先生最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从四楼雨棚跌落致死,虽然廖先生在发现小偷后喊了一声,但这并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陈某一事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廖先生在发现小偷后,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喊了一声小偷,此举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民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民事责任。因此,廖先生的喊叫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也就是说,在陈某摔下楼一事中,廖先生主观上并没有想要侵犯他权益的故意,而他喊了一声小偷,只是在事发突然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因此,他不应该对比事负责。 对于孙某某提出的索赔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如果陈某的死亡与廖先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廖先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廖先生在发现小偷后并未采取任何攻击性行为,陈某一事与其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廖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审理认为,陈某趁黑夜潜入廖先生家偷东西,属于入室盗窃,涉嫌盗窃罪。对于犯罪行为,房主无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孙某某让廖先生对入室盗窃的陈某尽安全保障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陈某当时虽然已经离开了廖先生的屋子,但是他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廖先生喊了一声小偷是出于本能,主观上是在进行自我防卫,没有伤害陈某的故意,因此在法律上属于正当防卫。 陈某的离世与他的盗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与廖先生的一声呵斥不具备因果关系。因此,廖先生并没有对陈某造成侵权,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孙某某的诉求请求被全部驳回。 三、网友观点 有人认为,廖先生发现小偷后喊了一声小偷,这应该是出于本能的行为。而且廖先生并没有采取攻击性行为,陈某是自己惊慌失措跌落的。因此,陈某的死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 也有人觉得,虽然廖先生没有直接导致陈某的死亡,但是在发现小偷后他应该采取更加理智和冷静的态度处理此事。 如果廖先生能够保持冷静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那么陈某可能不会因为惊慌失措而跌落身亡。因此,廖先生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还有人说,《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廖先生没有直接导致陈某的死亡,但是他的喊叫行为可能会对陈某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影响。因此,廖先生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笔者看来,虽然廖先生的喊叫行为可能会对陈某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不足以导致其死亡。陈某是因为自己惊慌失措而跌落的,因此主要责任应该由其自己承担。 当然,如果廖先生能够采取更加冷静和合适的措施处理此事,那么可能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廖先生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两个小偷偷完东西逃跑中死亡,失主却被判刑十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敬请关注明天案例) #头条创作挑战赛# #妙笔生花创作挑战# #时事热点头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