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可能推测:理论理性在实践理性中必须有其类似的东西;形式与质料间的差别也许类似于属于任何类型的理性及其相关物的本质;当一方面真理可能性的先天条件是可能的判断内容的逻辑形式时,与判断内容相关联的真理性的类似物的可能性条件,也就是实践的有效性、实践的善的条件,就是实践的形式,是可能的意志内容的形式。人们也可能推测:一方面,在分析逻辑学论证方面,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已有一部分理论科学,尤其是纯数学,而从其可靠的证明和理论中不由得直接产生了形式的稳定性、规律性,这促进了人们将兴趣投向纯逻辑形式及其合规则性上;但另一方面,伦理学的情形就不那么好,因为对实践领域而言,缺乏客观有效的类似的可靠的形态,因而缺乏类似理论科学的东西。
这些类比性研究早在多年前,早在我的《逻辑研究》前,就已经将我引向一门形式实践学的建构问题。在我的哥廷根讲稿(自1902年以来)中,我曾尝试表明,在这儿实际上存在一门须严肃对待的,真正基础性的迫切需要的学科。它的实现绝非是无望的。
为了澄清伦理学中的事实,我们必须研究:虽然自古以来在伦理学中不断谈到伦理原则,但是在这儿称为伦理原则的,几乎不是与逻辑学中的逻辑原则真正类似的东西。如同原则一样,双方附属的理论也没有真正的类似。人们传统上称为逻辑原则的,是形式规则;而人们称为伦理原则的,则是非形式规则。我们首先更仔细地考虑一下逻辑原则、逻辑本身的意义,它在多大程度上是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