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雍正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赋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理论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按照“摊丁入亩”的规定,应该是田多者多纳,田少者少纳,但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交赋数额是根据势力大小决定的,往往是拥有田地越多的人越不用交赋或只交很少的赋税,而税赋全由小户和贫民承担。所谓“同一百亩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数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各县绅衿,有连阡累陌,从不知完粮为何事者”。大地主和一般农民每亩所交的赋额往往可能相差数倍,甚至拥有上万顷田地的地主竟将赋税全部转嫁到小户、自耕农乃至根本没有土地的贫农身上。
清廷一再宣扬减赋,“摊丁入亩”,假如田地数目不变,那么田赋数目应该较之康熙初年有减无增才对,但事实并非如此。苏南地区占全国税赋七分之一,乾隆三十一年和康熙二十六年相比,田地减少了一万五千余顷,赋银也减收了四十二万余两,但征粮增加了两百万石之多。如果按银价折合,至少增加了一百五十万两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