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保持开放着的一种可能性是,如果一个人有充分的理性,由他支持的社会道德法典准确地说并不等同于另一个有充分理性的人所支持的道德法典。如果情况如此,那么对一个人来说,证明是正当的道德法典并非必然等同于对另一个人来说证明是正当的道德法典。我已经强调,所有有充分理性的人都将倾向于支持的只是一种简化了的、基本上相近的道德法典。我们下面必须审察,并且有可能修正这种相近性。
注释
[1]P.E.斯特劳森(作品,1974,第1章)对这一观点以及下面一些观点进行了富有洞察力的说明,在本文中我争论中的主要观点并不苟同。
[2]对于获得道德标准的一项当代知识的出色调查,参见霍夫曼作品(1970)。一个有趣的思考参见柯尔伯格作品(1969、1971)。
[3]我在1959年时已经考虑过这些问题,参见第7~8章。
[4]关于一些这样的契约过于简单化的有趣的主张,可以参见C.D.约翰逊作品,1975A,1975B。
[5]参见马丁·霍夫曼作品,1970。
[6]参见彼得·辛格作品,1973。
[7]读者可能感兴趣J.A.杰克逊1972年编写的著作,本书讨论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关系到重要的文献。拉尔夫·林顿作品(1936,第十五章)对社会制度有非常敏感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