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理直亦可不受杖也。
北齐时仍杖参佐
《北齐书》:“吴遵世为大将军墨曹参军,从游东山,有云起,恐遇雨,使遵世与李业兴筮之曰:‘着,赏绢十;不着,罚杖十。’遵世筮无雨,业兴筮有雨。须臾云散。二人各受赏罚。”是虽戏亦杖也。
唐宋参军、簿尉、判官仍受杖
杜甫《送高三十五书记》诗云:“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
宋蔡梦弼注云:“适曾为封丘尉,不得志。”以谓唐时参军、簿尉受杖责也。又,韩愈《赠张功曹》诗:“判司卑官不敢说,未免捶楚尘埃间。”是判官亦受杖也。又,杜牧《寄侄阿宜》诗:“一语不中治,鞭笞身满疮。”是杖刑复兼鞭刑也。《曲渚纪闻》:“富丞相判汝州,黄山谷为汝州叶县尉,到官逾期,杖之。”今按山谷《还家呈伯氏》诗云:“强趋手版汝阳城,更责愆期被诃诟。
法官毒螫草目摇,丞相霜威人避走。”即指此也。
然唐宋时,京曹不见有受杖者。至元、明,外官固杖,京曹亦仗。
《元史》:“赵子昂为兵部郎中,桑哥早到,六曹官后到者笞之。断事官引子昂受笞,有解之者始免。”《邓文原传》:“转运司,凡五品以下官皆杖决。州县无如之何。”《明史》:“海瑞以操江杖御史之演剧者,而魏珰之廷杖大官,更无论矣。”
至清,则官吏有罪,须褫职,方受刑。不似前代之以微过受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