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如果我们同意(就像我们一定会同意的)柏拉图的这种想法,我们就能在这一许可中找到一个对柏拉图渴望证明“正义的行为是有益的”自然的解释。显然是因为,他热切地想要人们做正当的事情,如果他认为只有对某种好处的渴望才会促使人们进行所有自觉的行为的话,这就很自然,也确实很必然,他会认为,要引诱人们做正义的事情,惟一的办法是让他们相信这样做他们会有所获益或情况会更好。
在巴特勒那儿,我们也发现同样的试图证明正当的行为会有利于行为人的努力,并试图给出同样的解释。要对巴特勒最重要的论断作出恰当的阐释不太容易。他说的是,当我们在冷静的时候坐下来,我们既不能向自己证明像这样追求正当的和好的事物,或追求别的,是合理的,除非我们确信这种追求有利于我们的幸福,或至少不与之相抵触。这儿产生了一个困扰:当一个人指称某些行为是我们必须证明其合理性的追求正当的行为时,他必然暗示,我们已经知道这些行为是正当的,然而他又说我们必须向自己证明它们的合理性,即向我们自己明白地证明它们是正当的,这时他似乎在暗示,我们不知道它们是正当的。前头给出的解释回避了这一疑问,暗地里假定巴特勒在使用“正当的”一词时是不严谨的,指的是我们认为,因而并不知道的,正当的事物。但还不如问这个假定是否是合理的。如果我们参照整个《布道词》来考虑这一论断,我们一定会下结论说,巴特勒实际上是在主张两种不同的,而且确实是前后不一致的教条,而没有意识到两者的区别:一种要求严格使用“正当的”一词,而另一种没有如此要求。当康德比较两种包含有“应该”一词的(他分别命名为“直言命令”和“假言命令”)的陈述时,尽管他并不明白地声言,他的话还是表明“应该”一词在这两种陈述中的使用是迥然相异的。他暗示,在一个直言命令中,“应该”含有通常的道德意味,和“义务”以及“道德约束”是共存的。在一个假言命令中,这个词的意思纯粹是非道德意义上的,是就对我们目的有助益的事是合适的而言的,不管这个目的是某个推动我们行动的特殊欲望的目标,譬如,我们洗是为了清洁,或者目的就是我们的幸福,譬如,我们交朋友是为了快乐。同“应该”一词有两种使用情况一样,“证明某个行为的合理性”也应有两种用法,一种是道德意义上的,另一种不是。这个词组可以意味着向我们自己证明实施这一行为是一项义务,也可意味着向自己证明就成为能导致实现我们目的的行动而言,这一行为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