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如此重视“历史”和“史学”的区别,极有道理,不弄清客观的历史同撰写的历史的区别和联系,便无从讨论史学、史学史、史学理论。梁启超的《新史学》是里程碑式的大文章,但文中并没有把客观的历史和撰述的历史加以区别,可谓一大缺憾。1924年,李守常(大钊)出版《史学要论》一书,起首两章,就论述“什么是历史”、“什么是历史学”。他认为:“历史就是人类的生活并为其产物的文化。”“历史学就是研究社会的变革的学问,即是研究在不断的变革中的人生及为其产物的文化的学问。”[24]按照李、周二人的说法,则中国史学史当是关于中国史学这一知识或学问的发展史。应当指出,李、周二人所作的论述,直到今天,都还是需要人们予以关注的。
其二,作者强调指出,“通史”应有明确的、独立自存的研究对象,认为:
历史为人类过去的活动,包括人与自然的斗争,种族与种族的斗争;有阶级时,包括阶级与阶级斗争。梁任公先生于专史的对象,能明言之,而于通史的对象,则未能以一语道出。因此之故,乃不能抛弃习俗之见,仍不能不以通史为等于专史之和。……积专史之和以为通史,无异于认通史的对象为不能独立自存。实则通史并非专史之和,其对象乃有客观独立的存在者。[25]